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民生信息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去职”三问


哈尔滨经济广播电台 时间:2008年09月26日 08:54:06 浏览量: 来源:经济972市民热线

  
  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9月23日《中央电视台》)

  疑问一,去职之后,会不会复职?去职,各有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也并不是说,所有被去职的一律不准复职。但什么情况下就是永远不许复职,什么情况下有复职的可能,相关的法律规章应该作出进一步的修订;即便是“复出”,应该规定给社会一个“复出的理由”。反之,如果,经常是“今天去职,明天复职”,也不交待个“复职”的理由,老百姓心里不免犯嘀咕。

  疑问二,去职之后,原来的相关待遇是否“减去”。领导干部到了一定级别,在薪金、用车、医疗等方面有其“相应待遇”。严格地说,“干部能上能下”,而“干部的待遇也同样能上能下”才是。这方面,相关法规,该修改的应作出修改,该透明的应公开透明。

  疑问三,去职是不是“问责制”的底线?对于领导干部来说,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后,最重的处罚,不是“辞职、引咎辞职”,就是“责令辞职、免职”,是不是再没有其他问责形式呢?其实不然。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第四十五条就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对待领导干部的去职,我们也期待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不搞同一模式的“去职”。
 
 

责任编辑:zhangming

相关新闻
图片新闻
热点新闻
精彩播客
更多播客搜索:
我来提醒您
 
热点新闻
 
最新要闻